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视为生态环境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5编、1242条、16万余字……法典,诸法之总汇、制度之集成。从“法”到“典”,生态环境法典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整合,开启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中国为什么需要一部生态环境法典?其系统性体现在哪里?将如何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分散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在世界地球日来临之际,记者正常采访了多位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当天,两则重磅消息同时刷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生态环境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监事长,北京市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王灿发第一时间转发了这两则消息。这位从事环境法研究40余年的学者,见证了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从“分散立法”到“体系集成”的历史性跨越。
截至目前,我国已形成涵盖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的环境法律体系。但王灿发指出,一要素一立法或者一对象一立法的分散立法,难免出现规则重复交叉、矛盾冲突、衔接不畅等问题。这导致执法司法存在一些困难,比如重复执法、处罚标准不一、权责交叉与监管漏洞并存等。
王灿发举例: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焚烧垃圾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但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规定,个人随意焚烧生活垃圾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样是违反规定焚烧垃圾,罚款金额的下限和上限都相差数倍。
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此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构成,生态环境立法并非独立部门,其中污染防治类立法被划归行政法部门,而资源保护类立法则归于经济法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主任施春风解释:“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有其特殊性,追求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代内公平、代际公平,不仅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更注重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他认为,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不仅能避免将生态环境法典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归属到不同的法律部门,还能系统总结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推动人才教育培训和法治建设的专业化。
法与时转则治。如今生态环境法典诞生,法律部门增加至8个,美丽中国建设迈入“法典化”时代。施春风说,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为成立“生态环境法”部门提供了契机;成立“生态环境法”部门,有利于进一步突出生态环境法典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分散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人民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干警向护林员、村民、游客讲解生态环境法典。吴明慧 摄
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部比民法典还多出约6万字的鸿篇巨制。法典共5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不是简单加‘生态’两个字那么简单。”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马海军认为,如果不了解贯穿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主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法典的认识只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生态文明思想。其中,“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习生态文明思想的鲜明主题。
马海军认为,生态环境法典将该政策导向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比如:总则编第一条即将“快速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写入立法目的。第六条根本原则中的“系统治理”,要求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要求在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时,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推动绿色转型。
这一理念也贯穿了其他各分编中。“不同于单行法,有的侧重污染控制,有的侧重资源利用,在生态环境法典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所有的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提供了统一的价值遵循。”马海军说,“这是认识上的巨大进步,要求我们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按照自然规律去办事。”
王灿发则从“统规则”“统体制”“统责任”“促协同”四个角度,进一步介绍了法典的系统性。
统规则——法典是多部生态环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大成者”,避免了因单行法“政出多门”导致的交叉重复、衔接不畅等问题。
统体制——针对“九龙治水”的治理困境,法典进行了体系化安排。比如第十七条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总体监督管理体制作出集中规定:一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并进一步规定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二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的保护与修复职责;三是发展改革、水行政、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协同监管。
统责任——法典不仅注重处罚,还构建了源头严防、过程监管、损害严惩、生态修复的全过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等。
促协同——包括部门协同、空间协同等方面。例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保护的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完整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空间上,法典“生态保护”编专设“重要地理单元保护”一章,分为“自然保护地”和“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两节,实现空间层面的整合。
“这样的立法安排,实际上促进了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形成‘一盘棋’治理格局。”王灿发评价道。
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也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更稳定、长远的法治保障。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委员秦天宝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凸显了从“法律体系”迈向“法典体系”背后,我国生态环境国家治理模式从碎片化走向整合化的转型逻辑。
“一只蛤蟆跳进水里,归农业部管,蹦到岸上就归林业局管。”“我种牡丹归林业局管,改种芍药就得归农业部了,一个是草本、一个是木本。”多年前,一位全国政协委员曾这样描述政府机构职能交叉导致的治理困境。
不过,这一问题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得到很大改善。秦天宝回忆,国家推行环保大部门制改革,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形成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履行所有者职责与用途管制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协同监管格局。再加上省级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从体制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和条块分割问题。
此外,突破传统“要素分割”与“区域本位”的局限,我国探索对长江、黄河等生态功能区的整体系统保护,并推动了立法层面的流域化、系统化——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确立“保护优先”原则,此后,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一系列流域性、区域性法律出台。
“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已从重点整治转向系统治理、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防控,这种治理逻辑的深刻变革对法治提出了体系化、协同化的更加高的要求。”秦天宝说,法典充分吸收了本土实践的制度成果,并通过体系化手段促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不过,秦天宝认为,从分散治理到系统治理,法典的意义不是“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为系统治理提供“法治基础设施”。它确立的是规矩,划定的是底线,指明的是方向。真正的“协同”,需要在法典框架下,通过持续的体制机制改革、跨部门协作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实现。“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急不得,但更等不得。”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南方电网贵州铜仁供电局变电智能作业班副班长周敬余深有感触。
今年是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十周年,也是长江保护法实施五周年。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性法律,长江保护法打破了以往按要素分治的立法思维,将长江流域作为一个完整的ECO来保护,实现了从“分段而治”到“全流域统筹”的跨越。如今,生态环境法典再次强调了对长江上下游贯通一体的保护。周敬余认为,长江大保护从“形式整合”走向“实质协同”,还需要大量后续工作。2025年,他曾提出一份“关于推动建立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原因就在于“在跨省层面,横向生态补偿仍处于探索阶段,缺乏稳定、规范、可操作的实施机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历史建筑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并在庭后展开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宣传。陶志刚 摄
司法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是学习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主体。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成效显著,并在系统治理、协同治理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义芳认为,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集中、系统的探索过程。
从2007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全国第一家规范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庭,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截至2025年7月,全国法院系统已经建立了2400多个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许多地方设立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探索跨行政区划、跨区域(流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比如,江苏法院实行“9+1”模式,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等9个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审理环资案件。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干警联合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干警,与学生一起放飞被救助的野生鸟类。王敏红 摄
同时,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管理,解决传统审判模式的“碎片化”难题;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不同流域、区域法院之间的司法保护协作;统筹运用预防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及惩罚性赔偿等方式,发展出“预防—惩处—修复”一体化的司法路径。
丰富多样的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为生态环境保护从碎片化治理向系统治理、专业审判转型补齐重要一环。
不过,义芳也看到了其中的难点堵点:跨部门协同的“壁垒”难破、司法管辖的“碎片化”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仍存冲突等。她表示,生态环境法典吸收了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多年来有益的改革探索,也对司法提出更高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第三十三条要求,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完整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义芳建议,逐步推动解决好法院内部专业审判机构建设问题,强化跨区域管辖和司法协同机制建设,形成环境保护合力。